孫健
  除生命權和健康權之外,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最重要的民主權利。而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所採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因此,檢察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批准逮捕時須慎重。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干擾,影響審查逮捕的客觀性和公正性,這些外在因素主要有。
  信訪因素。信訪問題是當前各級檢察機關普遍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在審查逮捕期間如遇到纏訪、鬧訪,特別是遇到越級訪、集體訪、反覆訪的情況下,事情會變得更為複雜。在社會普遍重視穩定的環境下,一旦發生影響重大的信訪事件,從辦案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到單位主要領導都要承擔責任,因此,在面對涉訴信訪案件時,許多辦案人只要發現有信訪苗頭,就以消除上訪隱患為第一要務,從而作出錯誤的逮捕或不捕決定。
  經濟因素。實踐中“是否賠償被害人民事損失”有時會成為影響審查逮捕決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尤其對輕傷害案件、過失犯罪案件(典型的如交通肇事案、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案)。因為此類案件很少判實刑,所以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通常是賠償問題。逮捕、判刑往往成為被害方謀求賠償的砝碼,從這個角度看,經濟因素確實會幹擾審查逮捕決定的作出。
  戶籍因素。同一類案件戶籍是本地的還是外地的,犯罪嫌疑人有時會受到不同的“待遇”。外地人常因缺乏取保候審條件而被批准逮捕,甚至有的辦案人員為了不讓其潛逃,給將來可能展開的逮捕行動帶來麻煩,就忽略逮捕的法定條件,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該行為嚴重背離了逮捕措施的立法精神。
  輿論因素。對於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群眾普遍關註、網絡熱炒的案件,社會輿論會給辦案人員的審查工作帶來較大壓力。特別是對於證據存在瑕疵、某些事實確實難以查清的案件,在捕與不捕的選擇上,往往也會產生嚴重分歧,這時帶有某種偏向性的社會輿論可能會對案件的走向產生決定性影響,出現輿論綁架法律的現象。
  鑒於上述干擾因素,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必須秉持“人身自由高於一切”的理念,站在中立的仲裁者立場依法開展審查逮捕工作,才能公平、公正地維護人權和法律的尊嚴,贏得案件當事人和人民群眾的信任與支持。
  (作者為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原標題:審查逮捕應避免外在干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a00calgn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